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各种制度

目 录

1、 学会科学道德规范

2、 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

3、 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章程

4、 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5、 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6、 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办公机构组织条例

7、 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会员管理办法

8、 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网站管理办法

9、 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财务管理制度

10、 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公文处理办法

11、 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档案管理办法

12、 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学会科学道德规范(试行)

(2009年9月7日中国科协七届十一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道德建设,提升科技团体的道德水平和公信力,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繁荣,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制定《学会科学道德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所属学会(以下简称“学会”)。

第三条 执行和宣传《学会科学道德规范(试行)》,加强学会自律,推进科学道德规范制度建设,履行对科学道德规范的管理责任。

第二章 责 任

第四条 倡导和执行科学研究造福人类和服务社会的原则,避免和防止科学技术的不当使用,抵制一切违反科学道德与伦理的科研行为,反对和避免利用科研活动及成果谋取不正当利益,营造健康科学的科研环境。

第五条 倡导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维护科学尊严,反对各种形式的伪造、剽窃、篡改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

第六条 促进学术交流与交往,引导不同学术观点的自由争论和相互尊重,避免受权威、权势及其他利益的影响,不得以无科学依据的质疑、人身攻击等方式干扰正常的学术争论,不得占有、窃取他人的科研数据和成果。反对学术交流中的形式主义。

第七条 在科技评价中发挥专家主导作用,不以任何方式干扰评议专家的选择和判断,保持和维护科学共同体在科技评价中的独立性。评议结果公布前不得泄露有关信息,不得提供夸大和不切实际的评估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证明。

第八条 开展科技咨询应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和信息,正确处理所存在的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关系,不得利用咨询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九条 选拔和举荐人才应以道德品质、专业水平和发展潜力为主要标准,不应受个人好恶、利益集团等因素的影响,要保证信息公开、程序规范、评判公正,不得违规操作。

第十条 加强对学术期刊的管理,建立并完善同行评议、成果保密、信息共享和防止利益冲突的相关政策,确保编辑出版的诚信,维护学术期刊的信誉。

第十一条 从事经营活动,应抵制以学会品牌获取资源和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各种干扰学会活动的行径,避免因追逐商业利益损害学术声誉。

第十二条 强化会员的社会责任感,加强对会员的科学道德与伦理教育,督促会员遵守《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促进会员的道德自律。

第十三条 加强对会员的诚信管理,将科研诚信和职业伦理规范标准作为会员入会和保持会籍的条件。会员有违背科学道德的行为,应视其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直至除名。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包庇、纵容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监 督

第十四条 学会应建立科学道德专门委员会或相关机制,制订本学会的科学道德规范及对科学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并负有本学会科学道德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合理有效、公正透明的查处程序及规则,受理对所属会员科学不端行为的投诉,并知会有关单位,必要时开展联合调查。对调查属实的科学不端行为,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开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对所属学会执行《学会科学道德规范(试行)》的情况及科学道德状况进行监督与评估,发现问题将采取相应措施,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实施必要的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范最终解释权归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2009年9月7日生效并实施。

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

(2007年1月16日中国科协七届三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提高科技工作者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会员及其他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 科技工作者应坚持科学真理、尊重科学规律、崇尚严谨求实的学风,勇于探索创新,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

第四条 科技工作者应以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繁荣学术思想,推动经济社会进步,促进优秀科技人才成长,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为使命,以国家富强,民族振兴,服务人民,构建和谐社会为己任。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 进行学术研究应检索相关文献或了解相关研究成果,在发表论文或以其他形式报告科研成果中引用他人论点时必须尊重知识产权,如实标出。

第六条 尊重研究对象(包括人类和非人类研究对象)。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必须保护受试人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并保障知情同意权。

第七条 在课题申报、项目设计、数据资料的采集与分析、公布科研成果、确认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等方面,遵守诚实客观原则。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

第八条 诚实严谨地与他人合作,耐心诚恳地对待学术批评和质疑。

第九条 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

第十条 搜集、发表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以备考查。

第十一条 对研究成果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专业人员拥有著作权。仅对研究项目进行过一般性管理或辅助工作者,不享有著作权。

第十二条 合作完成成果,应按照对研究成果的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有署名惯例或约定的除外)。署名人应对本人作出贡献的部分负责,发表前应由本人审阅并署名。

第十三条 科研新成果在学术期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前(有合同限制的除外),不应先向媒体或公众发布。

第十四条 不得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正确对待科研活动中存在的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科技工作者有义务负责任地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反对捏造与事实不符的科技事件及对科技事件进行新闻炒作。

第十六条 抵制一切违反科学道德的研究活动。如发现该工作存在弊端或危害,应自觉暂缓或调整、甚至终止,并向该研究的主管部门通告。

第十七条 在研究生和青年研究人员的培养中,应传授科学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选拔学术带头人和有关科技人才,应将科学道德与学风作为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

第十九条 故意做出错误的陈述,捏造数据或结果,破坏原始数据的完整性,篡改实验记录和图片,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求职和提职申请中做虚假的陈述,提供虚假获奖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文献引用证明等。

第二十条 侵犯或损害他人著作权,故意省略参考他人出版物,抄袭他人作品,篡改他人作品的内容;未经授权,利用被自己审阅的手稿或资助申请中的信息,将他人未公开的作品或研究计划发表或透露给他人或为己所用;把成就归功于对研究没有贡献的人,将对研究工作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僭越或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

第二十一条 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

第二十二条 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以及其他与科研有关的财物;故意拖延对他人项目或成果的审查、评价时间,或提出无法证明的论断;对竞争项目或结果的审查设置障碍。

第二十三条 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包括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与他人合谋隐藏其不端行为,监察失职,以及对投诉人打击报复。

第二十四条 参加与自己专业无关的评审及审稿工作;在各类项目评审、机构评估、出版物或研究报告审阅、奖项评定时,出于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而作出违背客观、准确、公正的评价;绕过评审组织机构与评议对象直接接触,收取评审对象的馈赠。

第二十五条 以学术团体、专家的名义参与商业广告宣传。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科技工作者道德与权益专门委员会负责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的宣传教育,监督所属全国学会及会员、相关科技工作者执行科学道德规范情况,建立会员学术诚信档案,对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个人进行记录,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通报。

第二十七条 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原则。应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对举报人提供必要的保护。在调查过程中,准确把握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第二十八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科技工作者道德与权益专门委员会重视社会监督,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委托相关学会、组织或部门进行事实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章程

(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 ,英文:Health industry development research institute of henan province 。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河南省内从事健康产业产品生产、研发、经营、管理、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团结和组织河南省健康产业及其与健康相关企事业单位与工作者,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坚持科学发展观,倡导健康理念,加强与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服务政府、企事业和消费者,努力发挥产业与上下游之间的协调作用,加大科技投入,重视研发生产,创新营销手段,为振兴河南经济、为河南省健康产业的建设与发展,为人民的健康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科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为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9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学术研究、业务交流、宣传培训、论坛展览、开展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研究水平。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之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超过年龄需要连任的,需主管部门批准;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所聘请的顾问允许年龄超过70岁。。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可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社团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社团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市社团办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民管局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章程》的规定,为保证我会履行职责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对新加入的单位收取团体会员会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以下简称本研究会)所有会员。

第三条 第三条本研究会会员向研究会缴纳会费的基本原则是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四条 本研究会会费标准为一年度:团体会员单位会费3000元∕年;团体理事单位会费5000元∕年;团体副会长单位   会费8000元∕年

第五条 个人会员:免费。

第六条 经费用途

1、资料、报刊编制印刷费及网站维护费用

2、行业调研、咨询费用

3、会议费用

4、考察、专家讲学费用

5召开会议会务费和科技成果奖励费用

6、出版信息费用

7、工作人员工资及其他办公费用

第七条 会费标准根据研究会职能的落实、业务量的调整、物价指数的变化等因素,按程序进行适当调整。

第八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的3月末以前。

第九条 本研究会会费使用原则是:严格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并应合理核定,预算控制,审计监督。

第十条 会员缴纳会费由本研究会秘书处收取,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十一条 本研究会对未按照规定交纳会费的会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期缴纳会费

(二)予以通报

(三)按照《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章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三四条、第十五条执行。

(四)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同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本研究会会费实行预算管理,每年会费支出《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会费的收支情况,每年审计一次,审计情况应按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本研究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加强费用使用管理、监督和控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

第十六条 “办法”经本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为了加强学术交流和促进健康产业的发展,结合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前我省健康产业发展趋势的需要,制定本管理办法,用以规范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辖下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成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学术机构,其名称冠以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专业委员会。其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相一致。

第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是根据健康产业的不同专业和领域设立的专业委员会组织,受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领导和管理。秘书处负责联系、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由从事与健康产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或从事专业水平较高的人员中选拔出来的委员组成,对从事不同健康产业业务的企、事业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促进交流。各专业委员会一般挂靠在研究会副会长所在单位,挂靠单位应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

1、专业委员会是针对本专业中特定领域或相同服务人群而设立的机构,也是研究会属下分类指导、管理、协调的非法人工作机构。专业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研究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在行业中具有影响力、权威性、凝聚力的企业及其负责人中产生。

2、专业委员会受挂靠单位的监督,接受研究会的领导和管理,其依法从事的本专业各种生产、经营、服务的活动,研究会不予干预。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程序

本专业委员会由人5人以上学术带头或企业作为发起人,根据上述条件向研究会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理由、业务范围、工作任务、挂靠单位和筹备工作主要负责人。经研究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成立筹备组或筹委会。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成立条件

根据健康产业的不同专业和领域,设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并可根据健康产业领域不断派生和拓展的需要设立新的专业委员会。其设立基本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符合健康产业发展的需要,不与研究会各专业委员会相重复;

2、有全省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及单位30人以上的专业会员;

3、有一定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的挂靠单位和固定的办公住所;

4、承认研究会《章程》,服从研究会领导,按研究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任务

1、树立以诚为本,科技兴豫,诚实守法的道德与理念。积极争当反对商业欺诈、商标侵权、制假售假 、合同欺诈、虚假投标、骗税逃税、伪造假账、恶意拖欠、变相传销。积极开展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强化遵纪守法、诚信经商、质量第一、服务至上的观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加强专业委员会辖下各企业的交流与沟通。充分发挥自主性和创造力,不断开辟新的工作领域,探索新的服务项目,积极为所辖成员企业提供经营、管理、科研咨询、招商引资、培训和技术支持,携手合作开展攻关科研,新产品研发,形成行业新优势。不断创新服务方式,创新服务内容,努力打造健康产业“互助共济、互惠互利、互信互利”的新格局,振兴河南健康产业。

3、齐心协力,和衷共济、共同进退。努力在行业内推行品牌战略实施,致力于行业总体竞争力的提高。在政府主导,协会指导下,开创统一与自主相结合:统一规划、统一经营规范与法则与自主经营、灵活经营相结合新理念,增强和提高全行业和成员企业风险防范能力。

4、及时向研究会反映专业委员会所辖成员企业产品研发,经营销售、行业建设、信用建设的信息与动态,及时反映专业委员会所辖领域对政府的正当诉求,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5、积极参与和支持研究会举办的各种公益性活动及业务,普法、行业自律、健康教育、政治思想及行业培训。

6、主动力尽企业的社会责任,尊重科学、崇尚科学、大力传播科学的健康知识,努力为提高消费者与公众的健康意识,改善和提高公众的健康素质,生活方式作出贡献。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

1、专业委员会应贯彻和实行民主集中制管理原则,专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应就该委员会各项研究计划、活动的拟定实施及经费收支与使用进行事先讨论并制作相应会议记录,遇有不同意见,可采取书面投票表决的方式以多数票形成有效决议。

2、各专业委员会实行开放式办法研究专业委员会业务工作,吸收更多的健康产业及相关健康产业人员参加研究和交流活动。

3、各专业委员会每年的研究课题(项目)应当不少于3项,相关活动应当不少于4次。

4、专业委员会应当重视研究成果的推广,研究成果由研究会全体会员共享。

5、专业委员会拟与相关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研究会秘书处提交书面活动申请(包括合作对象、合作背景及目的、合作方式和内容、经费来源和使用等),经批准方可开展活动。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组织形式

1、专业委员会是研究会辖下的非法人机构,针对本专业领域、服务人群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对研究会负责。

2、专业委员会必须有研究会副会长或常务理事以上会员单位作为挂靠单位,挂靠单位经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取得合法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代码、经营证照等必须齐全有效;必须信用良好,无信用缺发记录;并在同一领域具有先进性、代表性、凝聚力和号召力。

3、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资格的取得,该依照研究会要求,先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后提出申请,提交评估材料,研究会受理经后,交专业委员会大会讨论通过。研究会据所发文(聘书)任命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专业委员会副主委、秘书由主任委员任命,报研究会备案。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组织管理

专业委员会在工作运行中,必须建立和执行以下制度:

1、专业汇报制度:专业委员会必须定期(每月)向研究会书面汇报阶段性的工作进展、动态及相关信息,同时研究会定期对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2、主任委员述职制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向研究会述职一次,分别向研究会书面陈述一年当中班子及本人做过的工作,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努力的方向。同时,向研究会反映专业委员会所辖企业的各种诉求,从政策指导和深化改革,大胆开拓,勇于创新方面反映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3、考评制度:专业委员会提交年工作计划,每年所开展的工作,必须按照研究会规定的各项指标,接受由研究会考评小组业绩的考评,并对考评中明确需要整改的问题,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逐一加以落实。

4、活动审批制度:专业委员会根据需要开展的大型公益性活动,必须事先向研究会提交申请,经研究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在此过程中,专业委员会无权以研究会名义对外发文,不得以专业委员会名义对外签署文件及合同。违者除经济、法律责任自负以处,几经告诫不予改正者,予以撤销专业委员会处理。

5、培训制度:专业委员会应积极根据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协会的部署、市场及从业人员需要对所辖成员企业组织相关培训或参加由研究会统一组织的相关培训和技能提高,上岗资质等培训。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业务范围

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学术研究、业务交流、宣传培训、论坛展览、开展活动、积极完成研究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

1、会员资格:已参加研究会的会员,长期从事健康产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科技人员,根据本人专业特长可申请参加研究会有关专业委员会的活动为专业会员。

2、入会手续:申请参加专业会员者,填写《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专业会员登记表》,报该专业委员会审查批准为本专业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⑴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⑵对研究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⑶代表研究会出席国内外学术会议;⑷优先取得研究会最新科技信息和资料。

2、义务:⑴遵守研究会《章程》;⑵执行研究会决议,完成所委托的各项任务;⑶积极参加科普宣传和咨询服务活动;⑷定期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组成原则

各专业委员会应由全省本专业的行业及专家所组成,实行老、中、青相结合,在全省具有学术权威性,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1人,并设名誉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候选人的条件必须在学术上有突出成就、作风正派、团结群众、热心为协会服务,年龄不超过65岁。主任、副主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在相应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理论和业务水准,有一定专业影响力,热心健康事业,具有较强组织和拓展能力的人员担任。

主任、副主任人选可由研究会秘书长报请会长、常务副会长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在研究会理事会领导下行使下列职责

1、执行研究会理事会决议;

2、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主持召开本专业委员会的全省学术会议等;

4、协助研究会理事会换届选举新的专业委员会,决定增补新委员;

5、表彰优秀论文、著作和先进工作者。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1、各专业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应在研究会理事会领导下,会同各市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组织实施;

2、先由各专业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新一届委员会改选方案,包括委员会人数、连任委员会人数和名单,省直和各市分配名额,正、副主任候选人建议名单等报研究会审查;

3、由研究会办公室根据委员分配名额和建议名单下达各市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和省直有关单位,按委员名额分配和条件,经民主协商推荐出委员会候选人,并填报《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登记表》,新一届委员会正、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应经会长办公室会议进行资格审查;

4、各专业委员会换届选举应在研究会理事会领导下召开会员代表会议或通讯形式无记名投票民主选举产生。正、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由委员会无记名投票方式民主选举产生,到会委员必需超过2/3,选票超过半数方为有效。秘书由主任委员从委员中聘任。

5、每届委员会改选,委员更新不少于1/3,要注意选拔中青年科技骨干进入委员会,55岁以下争取达到1/3,新增委员不超过60岁。凡年老体弱、离休退职、不热心研究会工作以及调离本专业从事其它专业工作的,均不再推荐连任。

6、选举结果报研究会审定后颁发研究会统一印制的专业委员会委员聘任证书,并正式行文将新一届委员会通知各专业委员会和各市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及本人所在单位。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办公住所变更时应按本组织细则规定上报办理有关变更注册登记手续。

7、凡本届卸任,下届不再任职的正、副主任委员,可由本届常委会推荐,下届委员会审议通过,分别担任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任期一届,报研究会颁发聘任证书。专业委员会卸任后,均由研究会颁发表彰状给予表彰。

8、各专业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和常务组成,常委人数一般不超过1/3。在专业委员会闭幕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职权,常务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主持,必要时可临时决定召开。常务委员会闭幕期间由主任委员领导研究会全面工作,秘书在主任委员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9、专业委员会任期四年,主任委员任期原则上为一届,副主任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隔届可以再任,年龄不超过65岁,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届,年龄不超过70岁。主任委员需要连任或超过65岁的应由委员会2/3以上的委员通过,报研究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职责

1、专业委员会主任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组织拟订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内提交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专业委员会的研究工作及活动;

(三)组织专业委员会研究成果的交流、汇总、推广;

(四)建立主任述职制,每年年底向所在专业委员会委员通报年度工作情况并向研究会提交工作总结。

2、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该委员会的研究等各项活动和工作,对于专业委员会每年的经费收支和具体使用安排,应由主任会同各副主任共同商定报请研究会决定。

3、专业委员会秘书或秘书长协助主任、副主任做好活动的开展等工作。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未能正常履行职责,经专业委员会主任提议,

研究会通过并报请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随时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权利

(一)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

(二)对本专业委员会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提名本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增补或提出委员资格的被取消、被撤销。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义务

(一)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办的任何任务及有关工作;

(二)服从专业委员会的指导;

(三)不得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及所在单位牟取不正当利益并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四)不得损害专业委员会声誉。

第十九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资格

(一)累计3次无故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有关部门处分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完成本委员会工作任务的。

(四)其他严重违背研究会行为的。

如取消委员资格的,经专业委员会研究后,应书面报请研究会通过。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的印章管理

专业委员会批准后向有关部门申请备案刻制印章。专业委员会的财务、账户纳入研究会统一管理,应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的变更程序

专业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变更名称、负责人或住所时,应向研究会提交书面报告,经研究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批准办理有关手续。申报文件包括:

1、 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专业委员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2、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专业委员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

3、负责人变更需要提交本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4、 住所变更的需要提交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注销程序

专业委员会因工作需要注销时,应由专业委员会报请研究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注销登记文件包括: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注销的意见;

3、研究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同意注销的决议。

准予注销后,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专业委员印章。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撤消程序

1.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专业委员会若申报时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或自取得社会团体分支机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我会撤消;

2. 专业委员会因违犯国家法规和研究会《章程》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改组整顿或撤消机构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附 则

1、 本办法解释权归研究会理事会。

2、 本办法经研究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不详之处由各专业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经常务理事会研究修订。

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办公机构组织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充分发挥理事作用,健全办公机构,增强执行能力,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社团法规和本会《章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性质和任务

本会根据《章程》和工作需要建立的办公室和工作部是本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工作执行机构,与各专业委员会和市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非直属关系,其主要任务:

1、协助理事长和秘书长贯彻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有关决议;

2、制订本工作部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3、向常务理事会提出本工作部的有关重要报告和建议;

4、研究、指导、协调与本工作部有关的业务工作;

5、协助分管理事长承办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第三条 组织设置

1、工作部的设立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秘书1~2人。在分管副理事长的领导下研究商定工作计划和有关任务,负责处理日常业务工作。

2、各工作部成员实行聘任制。工作部主任、副主任由常务理事或理事中产生,由理事长、秘书长和分管副理事长研究聘任,秘书由秘书长聘任。

3、本会正、副秘书长根据分工兼任相应工作部主任、副主任,加强各工作部与本会的联系,协调本会各项工作。

4、工作部任期五年,随本会理事会换届重新聘任。各工作部的干部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有利于积累经验和促进协会发展。

5、根据国家有关社团法规和中国科协学会改革经验,本会继续实行协会办事机构挂靠体制。本会办事机构挂靠在河南省科协,各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挂靠在主任所在单位。积极争取挂靠单位对办事机构的领导和支持,特别要加强我会专兼职干部队伍建设,培训建立一支热心于健康事业的稳定、精干、高素质的协会干部队伍,逐步完善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协会活动能力。

第二章 办公机构职责

第四条 秘书长职责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负责协会重大活动的组织及对外联系,定期召集理事长办公室会、秘书长办公室会、工作部长等常规工作会议;

6、撰写协会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工作计划,审定协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7、负责公文的审批和签发,监督和管理协会印章的使用;

8、对协会网站发布的重要内容进行审核;

9、对协会日常财务收支进行审批;

10、处理理事长交办的其它事务。

第五条 办公室职责

1、办公室是本会的综合办事机构,协助理事长和秘书长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决议,负责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和资料,为本会领导科学决策提供文字材料,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

2、协助秘书长完成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及各类全省性会议的会务工作,参与拟定会议议题和日程安排;

3、负责与省科协、省食药局、省卫计委、民政厅等有关上级单位、其它学会、各市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和各专业委员会的联系、沟通及接待工作,并及时向秘书长汇报;

4、负责对外宣传、协调与各类媒体的沟通,对内办好网站、内部刊物、工作简报、动态通讯等;

5、负责各种来函(文件)收发、传阅、督办及归档工作,起草或审核协会重要文件;

6、严格按规定管理印章。加强办公室日常工作管理和自身建设,为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各市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及各工作部作好服务工作;

7、承办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学术继教工作部

1、制订本会省内外学术活动和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

2、制订本会学术会议与继教组织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3、组织实施全省健康产业学术大会,组织协调各专业委员会举办的专业学术会议和继续教育活动;

4、调查研究学术活动和继续教育方面的有关问题,向常务理事会提出报告和建议;

5、向常务理事会推荐优秀论文和先进科技工作者;

6、督促检查学术活动和继续教育计划执行情况,并进行质量评估;

7、承办常务理事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第七条 科普康复部

1、根据国家科普和健康工作方针政策,制定本会健康科普和康复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实施每年健康科普宣传活动;

3、组织全省健康产业专家编辑出版健康产业科普著作和读物;

4、组织全省群众性健康产业宣传活动;

5、指导与协调各市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组织的业务工作;

6、调研健康产业存在的问题,向常务理事会提出报告和建议;

7、承办常务理事会议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科技财务部

1、贯彻国家科学技术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方针,加强产、学、研、院、会科技协作,研究、开发、推广健康医药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

2、根据国家医药卫生改革方针政策,发挥本会专家优势,加强院会协作,创建全省诊疗专家会诊中心,普及健康知识,提高人民身体素质,更好地为人民健康事业服务;

3、健康是一项多学科参加和社会各界支持的重大公为民生工程,依靠政府领导和慈善总会、红会支持,筹建我省健康基金,有计划的开展科普宣传、健康和康复救助等公益性活动;

4、根据国家有关社团财政法规,负责本会财务资产管理,制定本会财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执行;

5、负责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和办事机构的财务监督和管理,制定本会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第九条 组织部

1、督促检查本会《章程》贯彻执行情况,对有关条款提出补充修改意见;

2、调查研究和指导市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和各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发展和会籍管理工作。审查团体会员、外籍会员、荣誉会员的入会资格,并提交常务理事会审批办理入会手续;

3、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提出建立或调整专业委员会的意见。负责新建专业委员会的初审、报批和老专业委员会的换届及变更登记手续;

4、审议提交全省代表大会的重要报告,拟定理事会改选方案和《章程》修改草案;

5、向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有关组织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和组织细则,审议向常务理事会提出有关组织工作的重要报告和建议;

6、向常务理事会推荐优秀科技工作者;

7、承办常务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本会暂不设组织部,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执行,解释权归常务理事会。

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以会员为本的组织体制建设,做好会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根据中国科协《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和本会《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专业会员、团体会员和荣誉会员,其入会条件、权利和义务已在《章程》第七条中说明。本会会员在总会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的办法。

第三条 根据中国科协关于全国性学会个人会员统一11位编码的规定,本会个人会员编码第一部分编码为M16;第二部分7个编码为hnjkcy,为河南健康产业,后位001为会员登记流水顺序号。会员(普通会员)用“M”,专业会员(高级会员)用“S”,荣誉会员用“H”,外籍会员用“F”。

第四条 个人会员

1、本会个人会员,各市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应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入会条件和规定,协助本会发展会员和管理。

2、发展新会员应填写本会统一印制的《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会员申请表》,由两名会员介绍,所在单位审查加盖公章,经市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审查报本会审核批准,并按全国统一编码(尾码为M)注册登记,发给本会统一印制和加盖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印章的《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会员证》。

3、各市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应于每年12月底通过本会《会员登报管理系统》向本会办公室报送本年度发展会员及会员动态变化情况。

4、特殊情况下,本会常务理事会可以直接发展会员,并请通知市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登记和管理。

5、尚未成立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的市可由本会直接发展会员。

第五条 专业会员

1、本会专业会员即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专业会员,委托总会各专业委员会审批和管理。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应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入会条件积极发展专业会员。

2、专业会员入会应填写《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专业会员申请表》,由两名专业会员介绍,经所在单位签章,报总会专业委员会审查批准。

3、专业会员亦为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会员,可参加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活动。

4、每年12月底应将本年度发展会员及会员变动情况通过本会《会员登报管理系统》上报本会办公室。

第六条 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分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团体会员应缴纳会费,个人会员免缴纳会费

2、事业团体会员主要是全从事健康产业、卫生、服务、教学和科研的事业单位。参加团体会员单位需填写《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团体会员申请表》,由本会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提交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颁发《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团体会员证书》和《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团体会员单位》标牌。

3、企业团体会员主要涵盖、农业、医疗、生态、环保、旅游、地产、农村和城市发展等领域。目前包含了医药、卫生、医疗器械、生物科技、保健、食品、养老、养生、康复、健身、生态、环保、洗化、健康咨询等等多个与人类健康紧密相关的生产和服务领域企业,参加企业团体会员的单位,应填写《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企业团体会员申请表》本会办公室负责资格审查,提交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颁发会统一印制的《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团体会员证书》和《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团体会员单位》标牌。企业团体会员单位应派1~2名联络员与本会联络,参加有关会议。本会会员部负责联系和管理服务

4、个人会员主要从事生产、服务、教学科研以及热爱健康事的个人,参加本会应填写《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个人会员申请表》,由办公室会进行资格审查,报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颁发《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个人会员证》。由本会会员部负责联系和管理服务


第七条 荣誉会员

凡对我省健康科技事业发展和积极支持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活动作出较大成绩和贡献的省内外学者和知名人士,由专业委员会及市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推荐,填写《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荣誉会员申请表》,由本会办公室负责资格审查,提交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颁发《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荣誉会员证书》,由办公室负责联系和管理。

第八条 本会各类会员证书均由总会统一印制,其它部门不得复制。并实行分类、分级审批、编号、发放。丢失者应向发放单位申明理由,可按原证号码办理补发手续。

第九条 会费管理

1、本会个人会员的会费由各市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收缴和管理。个人会员会费标准由本会代表大会决定,收缴办法由各市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根据当地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2、本会各专业会员的会费由总会各专业委员会负责收缴和管理,主要用于本专业委员会所规定的业务活动。

3、本会团体会员的会费标准由本会代表大会决定,本会办公室负责收缴和管理。

第十条 会籍管理

1、 不同类型的会员填报不同的申请入会表格,由总会统一制订。

2、建立会员档案,会员档案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

学位、专业、职称、工作单位等内容。可进入本会《会员登报管理系统》。

3、会员调离原所在市时,应持会员证到当地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办理转会手续。

4、会员出国定居或长期出国(一年以上),如自愿保留会籍者,需向所属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或专业委员会声明,按期寄交会费。两年以上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者,按自动退会处理。会员亡故时,会籍自然注销。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取消会籍。各市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和各专业委员会在统计上报会员人数时应注意除去上述会员人数。

5、会员有退会自由,退会者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解释权归常务理事会。

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网站的科学管理,保障信息网络安全运行,更好地为我省健康产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网站的主要任务是宣传本会的宗旨和任务,组织与活动情况,搭建全省健康产业信息交流平台,为广大会员和消费者服务,促进我省健康产业科学发展。

第三条 本会信息期刊部负责网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信息资料采编和发布。办公室负责发布信息的审核,并报秘书长或理事长批准。本会网站由河南进程健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责网站建设和维护。

第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在本会网站上设有专门网页,应及时提供本专业委员会的组织活动情况和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并确定1位秘书专门负责本网页内容更新和管理。

第五条 各市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在本会网站设有专门网页,应确定专人负责及时提供本市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组织和活动情况,反映广大会员和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条 各工作部在本会网站上设有专门网页,应及时报导本工作部的活动情况、经验交流和建议。

第七条 本网站由本会信息期刊部负责,各市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副秘书长和各专业委员会秘书参加组成本会信息网络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本会信息网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总结交流经验,加强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的网络建设,促进我省健康产业发展。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归本会常务理事会。

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是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为加强研究会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研究会经济实力,促进健康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社团管理规定及相关财务法规、制度,结合本会章程及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所属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具有资金往来事项的各专业委员会及办事机构。

第三条 本会财务部是我会财务工作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研究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各办事机构的财务和资金管理工作,财务部受常务理事会和主管单位双重领导。

第四条 本会是独立法人单位,实行独立核算,会计工作遵守并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本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接受主管部门监督和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检查。各独立核算的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资产归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各独立核算的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要按季度向本会汇报财务状况并报送资产负债表、收支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并保证报送的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第五条 本会是促进健康产业发展的公益性学术团体,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 财务管理的任务

第六条 本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地组织收入,对研究会的财务活动进行预算计划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

1、作好年度财务计划和发展规划,积极组织收入,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主能力。

2、加强经济核算,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

4、维护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产物资在研究会各项工作中的作用。

5、定期向理事会汇报财务状况,做好财务分析,当好领导参谋,促进事业发展。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本会要充分发挥人才、科技、信息、管理等优势,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促进研究会各项事业的开拓和发展。研究会各项收费必须遵守《关于规划社会团体收费行为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研究会及各专业委员会收入要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所有收入必需及时纳入研究会财务部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资金,保留账外款。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本会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其它费用等。

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业务活动成本支出必须有正规票据。

管理费用主要包括:本会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工资、奖金、津贴、办公费、水电费、折旧费、差旅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修理费等。

其他支出是指无法归属到上述两项费用中的各项支出。

第九条 本会各项支出必需遵守国家各项财务法规,对发生的各项支出经办人要做好计划向审批人提出申请,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依照研究会理事会规定的程序审核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较高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有形资产。本会固定资产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检查和维修制度,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对固定资产实施管理,年度终了要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一条 对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市场同类固定资产的价格计价入账。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对确实不能用的固定资产,可收财产物资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提出意见,经相关部门鉴定后报本会领导审核批准处理。

第六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本会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等。

第十三条 本会的货币资金往来,必须严格执行《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及办事机构原则上不开立银行帐户。本会的账户只办理本会的资金收支等结算业务。不属于本会的经济往来,不得在本会的银行账户中办理结算。不准出借银行账户、支票。本会财务部应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本会的现金收付严格依照现金管理规定办理,个人因公借用现金要及时报账,加强现金日常管理,执行钱账分管的原则,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 对应收账款、应付账款要及时清理、结算。

第十六条 严格依照国家票据管理规定购买保管使用本会各种票据。

第十七条 本会应按主管部门和理事会要求定期(月度、季度、年度)上报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对重大事项要单独说明。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解释权归常务理事会。

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本会各工作部门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公文处理规定,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的公文,是执行理事会决议和实施各项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办会和按章进行各项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本会各级部门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会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本会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会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本会各工作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各部门)应配备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本会公文种类主要有:

1、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消下级部门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2、公告:适用于向社会宣布重要活动或事项。

3、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部门的公文,转发上级部门和不相隶属部门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部门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4、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5、报告:适用于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部门的询问。

6、请示:适用于向上级部门请求指示、批准。

7、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部门请示事项。

8、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9、函:适用于不相隶属部门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10、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部门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部门、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部门、印发部门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1、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2、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3、发文部门标识应当使用发文部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部门排列在前。

4、发文字号应当包括部门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部门发文字号。

5、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6、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部门。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7、主送部门指公文的主要受理部门,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8、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9、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部门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部门都应当加盖公章。

10、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部门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二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三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落实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四条 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互相行文和向下一级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部门正式行文。

第十五条 同级部门、上级部门与下一级部门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六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本会审批的事项,经本会同意也可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本会同意。

第十七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部门应当责令纠正或撤消。

第十八条 向下级部门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部门。

第十九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部门,如需同时送其他部门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部门。“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条 除上级部门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部门名义向上级部门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受双重领导的部门向上级部门行文,应当写明主送部门和抄送部门。上级部门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部门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部门。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会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三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2、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达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3、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的职权和与主送部门的行文关系确定。

4、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5、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6、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7、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9、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第二十四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本会协商或裁定。

第二十五条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二十六条 以本会的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会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七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办公室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八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的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二十九条 收到下级部门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总会办公室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部门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办公室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秘书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秘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收到上级部门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后办理。

第三十三条 公文办理过程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部门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四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五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室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三十六条 公文办完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本会《档案管理办法》,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七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部门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八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部门整理(立卷)、归档,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三十九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公文由秘书处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公文收发、审核、用印、存档管理工作。工作人员调动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四十二条 上级部门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次翻印的以外,本会理事长或者秘书长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部门、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四十三条 公文被撤消,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四十四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秘书处负责人批准档以销毁。

第四十五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解释权归常务理事会。

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的档案管理,完整系统地保存本会各种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录音、录像、盘片等各种载体档案,提高归档文件材料质量,以适应领导决策科学化和各种工作的需要;提高档案工作的管理水平,使其科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档案局、中国科协对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的档案是指本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会的档案工作是本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本会业务和各项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是积累历史资料和经验,维护本会历史全貌的一项重要工作。本会各级领导要加强和支持档案工作,以确保和维护本会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各部门职责

第四条 本会档案管理工作由秘书长主管,办公室、工作部具体执行。

第五条 本会办公室和各工作部人有专职人员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及时收集各专业委员会和市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上报的文件材料并及时归档保存。

第六条 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和各市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要归档保存,并分门别类上报本会和及相关的各工作部。

第七条 本会在制定计划、总结工作、编制总体发展规划时,同时将档案工作纳入其中,要将档案工作列入领导议事日程,切实解决档案工作在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的问题。

第八条 本会的档案工作受河南省科协、社团管理机关和档案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积累、立卷和归档

第九条 凡是在本会业务活动中形成的记载本会工作活动,反映本会历史面貌,有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以及上级下发与本会工作有密切联系的文件,均应归档。

第十条 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归档制度,要把档案工作纳入本部门职责范围,做到各项工作都有完整、准确的文件材料档案。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归档文件的齐全、完整,使档案的工作有条不紊,便于随时查找利用,为年终整理立卷打下基础,必须坚持平时立卷制度。

第十二条 根据本会业务活动内容,产生文件情况,编写平时立卷条款、类目,设若干个卷夹,平时将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分门别类、对号入座,及时归入卷夹内,年终经过系统处理,装订成册。

第四章 档案案卷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种类、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将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分别立在一起,不得分开,文电应合一立卷。

第十四条 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但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在复文年立卷;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立卷;跨年度的规划放在针对第一年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放在针对的最后一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开幕年立卷;非诉讼案件放在结案年立卷;其它文件材料的立卷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卷内文件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重要法规性文件的历次稿依次排列在定稿之后;其它文件材料依其形成规律或特点,按有关规定排列。

第十六条 卷内文件材料应按排列顺序,依次编写页号或件号;图象和声像材料等也应在装具上或者声像材料的背面逐步编号,并用文字标出摄像或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

第十七条 永久、长期和短期案卷必须按规定的格式逐步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对文件的标题不要随意更改和简化;会议记录应填写每次会议的时间和主要内容;卷内文件目录放在卷首。

第十八条 有关卷内文件材料的情况说明,都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

第十九条 文书档案案卷封皮、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档号的格式按《文书档案案卷格式》执行。其它载体的档案案卷格式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接受时间,文书档案和其它载体的档案均在次年三月底前接受完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解释权归常务理事会。

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会印章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政部、公安部关于《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会印章使用范围

1、向上级部门报送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各种会议纪要等。

2、向本会下属的工作部门、专业委员会、办事处、市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理事及相关部门发送文件、通知等。

3、与本会业务有关的对外联系。

4、由本会统一印制的聘书、证书、荣誉证书等。

5、经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的其他必须使用的情况。

第三条 本会及专业委员会印章使用的注意事项

1、本会印章及专业机构印章不能作为财务收费用章。

2、不准将印章带出办公室,特殊情况需由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并指定专人负责。

3、使用印章前,用印人应对用印材料仔细审核。不准在空白表格、纸张上盖印。

第四条 研究会印章管理

1、本会印章及专业机构印章由研究会办公室专人保管。

2、使用印章须经理事长或由秘书长签字同意。

3、使用印章应登记留底,行文原稿要归档保存,以备查考。

第五条 本会办公室和各工作部门是本会的办事机构,其印章刻制统一由办公室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工作部门向办公室办理领取手续。

第六条 各工作部门印章使用范围

1、向本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送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

2、向各专业委员会和各市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联系有关业务工作的信函。

3、经本会批准的有关业务方面的通知。

4、各工作部门的印章不经本会批准不能直接对外行文使用。

第七条 各工作部门印章管理

1、各工作部门的印章由研究会办公室统一专人保管

2、使用印章须经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

3、使用印章应登记留底,行文原稿应归档保存。

第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印章的刻制

1、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印章由研究会办公室专人统一保管,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刻制。

2、各专业委员会使用印章应向办公室办理使用手续。

第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印章使用范围

1、各专业委员会为本会二级学会,不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其印章无法律效力,只能在本会内部开展业务工作使用。

2、向本会报送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各种会议纪要等。

3、向本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和会员发送有关通知。

4、根据本会批准的年度学术活动计划及委托函所发送学术会议通知。

第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印章使用的注意事项

1、各专业委员会印章不能向各市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或有关单位直接发文交办任务使用。

2、各专业委员会印章不能作为财务收费用章。

3、各专业委员会印章不能用于与国外联系使用。

4、专业委员会名称变更时应将原印章缴回本会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更名审批手续,重新刻制印章。

5、各专业委员会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本会有责任对印章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应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印章收回,由本会管理。

第十一条 各专业委员会印章管理办法

1、各专业委员会印章应由研究会办公室专人统一保管负责保管。

2、使用印章须经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字。

3、使用印章应登记留底。行文原稿要归档保存,以备查考。

4、专业委员会改选后,保管的档案材料应及时移交给新的专业委员会。

第十二条 本会印章应妥善保管,一旦丢失,应及时逐级上报备案,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解释权归本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