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分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用于指导制定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和确定新的医疗器械的管理类别。
第三条 本规则有关用语的含义是:
(一)预期目的
指产品说明书、标签或者宣传资料载明的,使用医疗器械应当取得的作用。
(二)无源医疗器械
不依靠电能或者其他能源,但是可以通过由人体或者重力产生的能量,发挥其功能的医疗器械。
(三)有源医疗器械
任何依靠电能或者其他能源,而不是直接由人体或者重力产生的能量,发挥其功能的医疗器械。
(四)侵入器械
借助手术全部或者部分通过体表侵入人体,接触体内组织、血液循环系统、中枢神经系统等部位的医疗器械,包括介入手术中使用的器材、一次性使用无菌手术器械和暂时或短期留在人体内的器械等。本规则中的侵入器械不包括重复使用手术器械。
(五)重复使用手术器械
用于手术中进行切、割、钻、锯、抓、刮、钳、抽、夹等过程,不连接任何有源医疗器械,通过一定的处理可以重新使用的无源医疗器械。
(六)植入器械
借助手术全部或者部分进入人体内或腔道(口)中,或者用于替代人体上皮表面或眼表面,并且在手术过程结束后留在人体内30日(含)以上或者被人体吸收的医疗器械。
(七)接触人体器械
直接或间接接触患者或者能够进入患者体内的医疗器械。
(八)使用时限
1.连续使用时间:医疗器械按预期目的、不间断的实际作用时间;
2.暂时:医疗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在24小时以内;
3.短期:医疗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在24小时(含)以上、30日以内;
4.长期:医疗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在30日(含)以上。
(九)皮肤
未受损皮肤表面。
(十)腔道(口)
口腔、鼻腔、食道、外耳道、直肠、阴道、尿道等人体自然腔道和永久性人造开口。
(十一)创伤
各种致伤因素作用于人体所造成的组织结构完整性破坏或者功能障碍。
(十二)组织
人体体内组织,包括骨、牙髓或者牙本质,不包括血液循环系统和中枢神经系统。
(十三)血液循环系统
血管(毛细血管除外)和心脏。
(十四)中枢神经系统
脑和脊髓。
(十五)独立软件
具有一个或者多个医疗目的,无需医疗器械硬件即可完成自身预期目的,运行于通用计算平台的软件。
(十六)具有计量测试功能的医疗器械
用于测定生理、病理、解剖参数,或者定量测定进出人体的能量或物质的医疗器械,其测量结果需要精确定量,并且该结果的准确性会对患者的健康和安全产生明显影响。
(十七)慢性创面
各种原因形成的长期不愈合创面,如静脉性溃疡、动脉性溃疡、糖尿病性溃疡、创伤性溃疡、压力性溃疡等。
第四条 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由低到高,管理类别依次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
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通过结构特征、使用形式、使用状态、是否接触人体等因素综合判定。
第五条 依据影响医疗器械风险程度的因素,医疗器械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根据结构特征的不同,分为无源医疗器械和有源医疗器械。
(二)根据是否接触人体,分为接触人体器械和非接触人体器械。
(三)根据不同的结构特征和是否接触人体,医疗器械的使用形式包括:
无源接触人体器械:液体输送器械、改变血液体液器械、医用敷料、侵入器械、重复使用手术器械、植入器械、避孕和计划生育器械、其他无源接触人体器械。
无源非接触人体器械:护理器械、医疗器械清洗消毒器械、其他无源非接触人体器械。
有源接触人体器械:能量治疗器械、诊断监护器械、液体输送器械、电离辐射器械、植入器械、其他有源接触人体器械。
有源非接触人体器械:临床检验仪器设备、独立软件、医疗器械消毒灭菌设备、其他有源非接触人体器械。
(四)根据不同的结构特征、是否接触人体以及使用形式,医疗器械的使用状态或者其产生的影响包括以下情形:
无源接触人体器械:根据使用时限分为暂时使用、短期使用、长期使用;接触人体的部位分为皮肤或腔道(口)、创伤或组织、血液循环系统或中枢神经系统。
无源非接触人体器械:根据对医疗效果的影响程度分为基本不影响、轻微影响、重要影响。
有源接触人体器械:根据失控后可能造成的损伤程度分为轻微损伤、中度损伤、严重损伤。
有源非接触人体器械:根据对医疗效果的影响程度分为基本不影响、轻微影响、重要影响。
第六条 医疗器械的分类应当根据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见附件)进行分类判定。有以下情形的,还应当结合下述原则进行分类:
(一)如果同一医疗器械适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分类,应当采取其中风险程度最高的分类;由多个医疗器械组成的医疗器械包,其分类应当与包内风险程度最高的医疗器械一致。
(二)可作为附件的医疗器械,其分类应当综合考虑该附件对配套主体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的影响;如果附件对配套主体医疗器械有重要影响,附件的分类应不低于配套主体医疗器械的分类。
(三)监控或者影响医疗器械主要功能的医疗器械,其分类应当与被监控、影响的医疗器械的分类一致。
(四)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五)可被人体吸收的医疗器械,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六)对医疗效果有重要影响的有源接触人体器械,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七)医用敷料如果有以下情形,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包括:预期具有防组织或器官粘连功能,作为人工皮肤,接触真皮深层或其以下组织受损的创面,用于慢性创面,或者可被人体全部或部分吸收的。
(八)以无菌形式提供的医疗器械,其分类应不低于第二类。
(九)通过牵拉、撑开、扭转、压握、弯曲等作用方式,主动施加持续作用力于人体、可动态调整肢体固定位置的矫形器械(不包括仅具有固定、支撑作用的医疗器械,也不包括配合外科手术中进行临时矫形的医疗器械或者外科手术后或其他治疗中进行四肢矫形的医疗器械),其分类应不低于第二类。
(十)具有计量测试功能的医疗器械,其分类应不低于第二类。
(十一)如果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是明确用于某种疾病的治疗,其分类应不低于第二类。
(十二)用于在内窥镜下完成夹取、切割组织或者取石等手术操作的无源重复使用手术器械,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
第七条 体外诊断试剂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类。
第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及时对医疗器械的风险变化进行分析、评价,对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进行调整。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组织医疗器械分类专家委员会制定、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第十条 本规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4月5日公布的《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
附件: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
附件
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
接 触 人 体 器 械
|
无 源医疗 器 械
|
使用状态
使用形式
|
暂时使用
|
短期使用
|
长期使用
|
皮肤
/腔道
(口)
|
创伤
/组织
|
血循环
/中枢
|
皮肤
/腔道
(口)
|
创伤
/组织
|
血循环
/中枢
|
皮肤/腔道
(口)
|
创伤
/组织
|
血循环
/中枢
|
1
|
液体输送器械
|
Ⅱ
|
Ⅱ
|
Ⅲ
|
Ⅱ
|
Ⅱ
|
Ⅲ
|
Ⅱ
|
Ⅲ
|
Ⅲ
|
2
|
改变血液体液器械
|
-
|
-
|
Ⅲ
|
-
|
-
|
Ⅲ
|
-
|
-
|
Ⅲ
|
3
|
医用敷料
|
Ⅰ
|
Ⅱ
|
Ⅱ
|
Ⅰ
|
Ⅱ
|
Ⅱ
|
-
|
Ⅲ
|
Ⅲ
|
4
|
侵入器械
|
Ⅰ
|
Ⅱ
|
Ⅲ
|
Ⅱ
|
Ⅱ
|
Ⅲ
|
-
|
-
|
-
|
5
|
重复使用手术器械
|
Ⅰ
|
Ⅰ
|
Ⅱ
|
-
|
-
|
-
|
-
|
-
|
-
|
6
|
植入器械
|
-
|
-
|
-
|
-
|
-
|
-
|
Ⅲ
|
Ⅲ
|
Ⅲ
|
7
|
避孕和计划生育器械
(不包括重复使用手术器械)
|
Ⅱ
|
Ⅱ
|
Ⅲ
|
Ⅱ
|
Ⅲ
|
Ⅲ
|
Ⅲ
|
Ⅲ
|
Ⅲ
|
8
|
其他无源器械
|
Ⅰ
|
Ⅱ
|
Ⅲ
|
Ⅱ
|
Ⅱ
|
Ⅲ
|
Ⅱ
|
Ⅲ
|
Ⅲ
|
有源医疗器械
|
使用状态
使用形式
|
轻微损伤
|
中度损伤
|
严重损伤
|
1
|
能量治疗器械
|
Ⅱ
|
Ⅱ
|
Ⅲ
|
2
|
诊断监护器械
|
Ⅱ
|
Ⅱ
|
Ⅲ
|
3
|
液体输送器械
|
Ⅱ
|
Ⅱ
|
Ⅲ
|
4
|
电离辐射器械
|
Ⅱ
|
Ⅱ
|
Ⅲ
|
5
|
植入器械
|
Ⅲ
|
Ⅲ
|
Ⅲ
|
6
|
其他有源器械
|
Ⅱ
|
Ⅱ
|
Ⅲ
|
|
|
|
|
|
|
|
|
|
|
|
|
|
一类医疗器械注册资料要求
1.《Ⅰ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
申请企业填交的《Ⅰ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所填写项目应齐全、准确,填写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与《工商营业执照》相同;
(2)“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与所提交的产品标准、检测报告等申请材料中所用名称、规格型号一致。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资格证明包括《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复印件以及《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1)申请注册(重新注册)的产品应在《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核定的生产范围内;
(2)《工商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
3.适用的产品标准及说明
申请企业提交的产品标准可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注册产品标准文本。
(1)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产品标准的,应提交所采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有效文本及采标说明;
(2)采用注册产品标准作为产品标准的,应提交注册产品标准正式文本及其编制说明。
4.产品全性能检测报告
产品全性能检测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编号或批号、生产日期、样品数量、抽样基数;
(2)检测依据、检测项目、标准要求、检测结果、结果判定、检验人员、审核人员签字或盖章、检验日期等;
(3)如属于委托检测,应提供被委托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委托检验协议书。
5.企业生产产品的现有资源条件及质量管理能力(含检测手段)的说明
企业产品生产现有资源条件及质量管理能力(含检测手段)的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企业现有资源(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工作环境等)条件、管理能力、生产能力、检验手段和能力的说明;
(2)提供生产设备、检测仪器清单及产品检验所需计量器具的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
6.医疗器械说明书
医疗器械说明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2)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
(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申报时内容为空白)、产品标准编号;
(4)产品的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7.产品质量跟踪报告(适用于重新注册)
产品质量跟踪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对产品的质量控制措施以及内部审核中对产品质量的审查情况的说明;
(2)在产品使用过程中,用户对产品质量反馈的情况;
(3)产品的周期检验、日常出厂检验中产品质量情况;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验情况;
(4)企业执行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及不良事件监测情况;
(5)企业收集到的有关产品质量的信息、统计分析及所采取的措施及验证情况等。
8.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适用于重新注册)
(1)属于《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三条情形的,应提交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复印件;
(2)属于《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情形的,应当提交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原件。
9.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由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并包括以下内容:
(1)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2)生产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
10.申请材料的格式要求
(1)申请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一致;
(2)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请材料应清晰、整洁,每份申请材料均应加盖企业公章,并按照申请材料目录的顺序装订成册。
一类医疗器械注册资料申报目录
1、《Ⅰ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
3、《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适用的产品标准及说明
5、产品全性能检测报告
6、企业生产产品的现有资源条件及质量管理能力(含检测手段)的说明
7、医疗器械说明书
8、产品质量跟踪报告(适用于重新注册)
9、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适用于重新注册)
10、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非 接 触 人 体 器 械
|
无源医疗器械
|
使用状态
使用形式
|
基本不影响
|
轻微影响
|
重要影响
|
1
|
护理器械
|
Ⅰ
|
Ⅱ
|
-
|
2
|
医疗器械清洗消毒器械
|
-
|
Ⅱ
|
Ⅲ
|
3
|
其他无源器械
|
Ⅰ
|
Ⅱ
|
Ⅲ
|
有 源 医 疗 器 械
|
使用状态
使用形式
|
基本不影响
|
轻微影响
|
重要影响
|
1
|
临床检验仪器设备
|
Ⅰ
|
Ⅱ
|
Ⅲ
|
2
|
独立软件
|
-
|
Ⅱ
|
Ⅲ
|
3
|
医疗器械消毒灭菌设备
|
-
|
Ⅱ
|
Ⅲ
|
4
|
其他有源器械
|
Ⅰ
|
Ⅱ
|
Ⅲ
|
注:1.本表中“Ⅰ”、“Ⅱ”、“Ⅲ”分别代表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2.本表中“-”代表不存在这种情形。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
许可项目名称: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
编号: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请登陆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
2.《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
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包括《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产品标准(可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注册产品标准)及有关说明
5.产品使用说明书
医疗器械说明书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的相应规定,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2)生产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
(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申报时该项内容为空白)、产品标准编号;
(4)产品的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6.注册产品照片
申报企业应按注册产品的不同规格、型号提供5寸以上(含5寸)彩色照片。照片应清晰反映产品全貌。
7.注册软盘
(一)首次注册的还需提交:
1.产品技术报告
(1)产品特点、工作原理、结构组成、预期用途; (2)产品技术指标或主要性能要求确定的依据;
(3)产品设计控制、开发、研制过程; (4)产品的主要工艺流程及说明;
(5)产品检测及临床试验情况; (6)与国内外同类产品对比分析。
2.安全风险管理报告
安全风险分析报告应符合YY0316-2003《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其内容至少应包括:能量危害、生物学危害、环境危害、有关使用的危害和由功能失效、维护不周及老化引起的危害等方面的风险分析、风险控制与防范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3.产品性能自测报告
产品性能自测报告中的检测项目至少应包括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检测项目。产品性能自测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编号或批号、生产日期;
(2)检测依据、检测项目、标准要求、检测结果、结果判定、检验人员签字或盖章、检验日期等;
(3)如属于委托检测,应提供委托检验协议书及被委托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4.产品注册检测报告(原件)
(1)注册检测报告应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且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检测范围内出具检测报告;
(2)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应提交临床试验开始前半年内出具的检测报告;
(3)不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应提交注册受理前一年内出具的检测报告。
注:免于注册检测的医疗器械应提交说明文件,并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应规定。
5.临床试验资料
临床试验资料包括:临床试验合同(或协议)(原件)、临床试验方案(原件)、临床试验报告(原件),或者相关临床文献资料和已批准上市的同类产品的对比说明;
6.企业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重新注册的还需提交:( 原因:生产地址改变,主要性能改变,到期换证)
1.产品注册检测报告(原件)
2.产品质量跟踪报告
(1)企业对产品的质量控制措施以及内部审核中对产品质量的审查情况的说明;
(2)在产品使用过程中,用户对产品质量反馈的情况;
(3)产品的周期检验、日常出厂检验中产品质量情况;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验情况;
(4)企业执行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及不良事件监测情况;
(5)企业收集到的有关产品质量的信息、统计分析及所采取的措施及验证情况等。
3.企业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
产品生产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应为以下形式之一:
(1)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章的、在有效期之内的体系考核报告,考核的产品范围应涵盖申请注册的产品;
(2)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报告或者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检查或认证的产品范围应涵盖申请注册的产品;
(3)国家已实施生产实施细则的产品,提交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细则检查的验收报告。
4.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5.重新注册的情况说明
说明中至少应包括重新注册的原因及与前次注册产品相关内容的异同。
(三)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
1.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对于提交的软盘,一并作出如有病毒引起数据文件丢失自行负责的承诺。
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应由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并包括以下内容:
(1)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2)生产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
2.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2份;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3.核对申请企业重新注册产品的相关内容与原注册证书及附表的内容相同。如有不同,是否有相应说明;
4.核对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包括生产企业对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且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5.核对申请企业填报的表格,编写的申请材料是否为A4规格纸张,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所报材料清楚、整洁;
6.核对每份申请材料加盖的企业公章,所有申请材料左页边距是否大于20mm(用于装订);
7.核对申请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一致,提供的复印件清晰;
8.主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保证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统一性,对已受理的产品应上网公告。
岗位责任人:市药品监督局受理办受理人员
期限:2个工作日
附表1
受 理 号:
受理日期:
医 疗 器 械 注 册 申 请 表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生产企业名称: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填 表 说 明
1.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境内第一、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报送资料,并在所附资料项后面的方框内划“√”。报送的资料应按本申请表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同时每项申报材料应标明名称和顺序号。
2.本申请表应打印。填写内容应完整、清楚、整洁,不得涂改。
3.申报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应与所提交的注册产品标准、检测报告等申报材料中所用名称、规格型号一致。
4.如申报材料中有需要特别加以说明的问题,请在本表“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栏中说明
5.请在“注册申请应附资料及顺序”栏对应项目左侧方框内划“√”。如根据有关规定,某项材料不需提交,请在该项目左侧的方框内划“#”,并在本表“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栏中写明理由。
7.本申请表可从医疗器械注册审批系统下载打印。
此栏由注册受理人员填写
产品类别
|
Ⅰ类□
Ⅱ类□
|
注册形式
|
首次注册 □
重新注册 □
|
以下栏目由申请者填写
产品名称
|
|
商品名
|
|
型号、规格(包装规格)
|
体外诊断试剂填写包装规格
|
注册形式
|
首次注册 □ 重新注册 □
|
产品类别
|
Ⅰ类□ Ⅱ类□
|
原产品
注册证号
|
重新注册时填写
|
产品标准
|
|
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主要组成成份)
|
体外诊断试剂填写主要组成成份
|
产品适用范围(预期用途)
|
体外诊断试剂填写预期用途
|
产品禁忌症(产品有效期)
|
体外诊断试剂填写产品有效期
|
生产企业名称
|
|
许可证号
|
|
生产地址
|
|
企业注册地址
|
|
联系人
|
|
职位
|
|
电话
|
|
传真
|
|
|
|
|
|
|
|
注册申请应附材料及顺序
注:请在对应项目左侧方框内划√。如根据有关规定,某项材料不需提交,请在该项目左侧的方框内划#,并在本表“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栏中写明理由。
Ⅰ类□
|
首次注册
|
重新注册
|
□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 2.适用的产品标准及说明
□ 3.产品全性能检测报告
□ 4. 企业生产产品的现有资源条件及质量管理能力(含检测手段)的说明
□ 5.医疗器械说明书
|
□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 2、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 3.适用的产品标准及说明
□ 4.产品质量跟踪报告
□ 5.医疗器械说明书
|
Ⅱ类□
|
首次注册
|
重新注册
|
□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 2.产品技术报告
□ 3.安全风险分析报告
□ 4.适用的产品标准及说明
□ 5.产品性能自测报告
□ 6.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注册检测报告
□ 7.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料
□ 8.医疗器械说明书
□ 9.产品生产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
|
□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 2.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 3.适用的产品标准及说明
□ 4.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注册检测报告
□ 5.产品质量跟踪报告
□ 6.医疗器械说明书
□ 7.产品生产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
|
□Ⅰ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
|
首次注册
|
重新注册
|
□ 1.证明性文件
□ 2.综述资料
□ 3.产品说明书
□ 4.拟订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
□ 5.生产及自检记录
□ 6.包装、标签样稿
|
□ 1.证明性文件
□ 2.有关注册证有效期内产品质量、临床应用情况、不良事件情况的总结报告
□ 3.重新注册产品与原注册产品有无变化的声明
□ 4.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
□Ⅱ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
|
首次注册
|
重新注册
|
□ 1.证明性文件
□ 2.综述资料
□ 3.产品说明书
□ 4.拟订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
□ 5.注册检测报告
□ 6.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 7.参考值(范围)确定资料
□ 8.稳定性研究资料
□ 9.临床试验资料
□ 10.生产及自检记录
□ 11.包装、标签样稿
□ 12.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
|
□ 1.证明性文件
□ 2.有关注册证有效期内产品质量、临床应用情况、不良事件情况的总结报告
□ 3.重新注册产品与原注册产品有无变化的声明
□ 4.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
|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
申 报 单 位 保 证 书
本产品申报单位保证:
本申请表中所申报的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所附资料中的数据均为研究和检测该产品得到的数据。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报单位(签章)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