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会没有收取任何认定费、评审费等重要声明保健用品属于普通产品范畴,应该有执行标准吗?关于对有关市场监督管部门协查保健用品团体标准的回复我会在国家标准委发布的所有团体标准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企业产品执行团体标准明确表示、跨省应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回复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成立大会电视新闻国标委、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对会员单位的服务事项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简介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历届理事会领导成员名单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章程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各种制度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联系方式领导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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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我会没有收取任何认定费、评审费等重要声明
重要声明
我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委 民政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对采用我会在国家标准委(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保健用品相关团体标准,进行授权使用标准,其标准使用证书编号:豫健用准字[年份]××××号,也早已制定在标准里,并在国家标准委(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2、国家标准委 民政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三条 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第二十五条 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第二十九条:鼓励各部门、各地方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管理、检测检测、认证认可、招投标等工作中应用团体标准;第三十条:鼓励各部门、各地方将团体标准纳入各级奖项评选范围。
我会只按报民政部门的团体会员单位标准收取会费,从没有收取任何团体标准认定费、评审费等费用。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最近发现有个别个人对我会进行网络恶意抹黑,对恶意抹黑的单位或个人,我会将保留法律诉讼权利。
重要声明:我会从没有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收取团体标准初次认定费、评审费、次年监督评审费、第三年复评费、认定费等。
凡发现有收取团体标准初次认定费、评审费、次年监督评审费、复评费、第三年复评费、认定费的单位和个人,请提供收费发票证明,我会将向公安部门报案。
联系电话:0371-65055606 邮箱:hnjkcy@126. com
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研究会
2025年12月4日
注:本会2023年、2024年、2025年,曾连续三年举办团体标准法律法规培训班,先进邀请省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一级调研员李强、省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一级主任科员王志豪、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和质量研究院服务业所所长郭敬东、佳鑫律师事务所主任盛海亮等专家,对采用团体标准的会员单位进行培训,相关培训内容请登录本网站贯标认证-标准培训学习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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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王宝太 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592588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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