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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0/9/29 16:28:10

豫政〔2014〕5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再取消、调整和下放66项行政审批项目和15个子项,取消和下放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57项。

   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步实现监管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做到放活不放任、管好不管死。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继续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最大限度地放权给市场,放权给社会,放权给市、县级政府,释放市场活力,促进创业就业。要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设立和调整,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制定行政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开。要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压减审批事项,提高审批效率。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强化跟踪问效和行政问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调整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3日


附件1

省政府决定取消、调整和下放管理层级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单位

处理决定

备注

1

境外投资项目审核(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取消

2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核

省科技厅

取消

3

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
单位乙级、临时资质认定

省环保厅

取消

4

渔业船员二、三级培训机构资格
认定

省农业厅

取消

5

地震安全性评价人员执业资格
核准

省地震局

取消

取消后转交地震行业协会
办理

6

全省性统计资料的发布核准(宣
传、新闻和出版单位)

省统计局

取消

新修订的《河南省统计管
理条例》公布后即行取消

7

由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
动文物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
审批

省文物局

取消

8

煤炭液化项目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取消

此为“不需要政府出资的
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审
核(核准)”项目的子项

9

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
位等投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
(除主题公园、重点控制区域的
旅游项目)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取消

此为“不需要政府出资的
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审
核(核准)”项目的子项

10

中方投资10亿美元以下的项目,
非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
业的项目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取消

此为“不需要政府出资的
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审
核(核准)”项目的子项

11

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
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
登记

省民政厅

取消

此为“社会团体登记”项
目的子项

12

营业税减免审批

省地税局

取消

此为“税收减免审批”项
目的子项

13

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二、三级文
物审批

省文物局

取消

此为“拍摄省级以上文物
保护单位、馆藏一级二级
文物及境外机构和团体拍
摄二级三级文物审批”项
目的子项,取消后原项目
更名为“拍摄省级以上文
物保护单位、馆藏一级二
级文物审批”

14

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
水电站项目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下放到省辖
市、省直管
县(市)投
资主管部门

15

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下放到市、
县级投资主
管部门

16

地方性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
接受国(境)外捐赠宗教书刊、
音像制品审批

省民委
(宗教局)

下放到省辖
市、省直管
县(市)宗
教事务部门

17

一次性开发400公顷以上国有荒
山、荒地、荒滩审批

省国土资源厅

下放到省辖
市、省直管
县(市)政
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

18

水路运输企业设立及经营跨省辖
市水路运输审批

省交通运输厅

下放到省辖
市、省直管
县(市)航
务管理部门

19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省水利厅

下放到省辖
市、省直管
县(市)水行
政主管部门

20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省商务厅

下放到省辖
市、省直管县
(市)商务行
政主管部门

21

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省文化厅

下放到县级
文化行政主
管部门

22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核发

省卫生计生委

下放到省辖
市、省直管
县(市)卫
生计生主管
部门

23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省畜牧局

下放到省辖
市、省直管
县(市)兽
医行政主管
部门

24

餐饮服务许可

省食品药品
监管局

下放到省辖
市、省直管
县(市)食
品药品监管
部门

25

非跨黄河大桥及非跨省辖市、省
直管县(市)境桥梁、隧道项目
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下放到省辖
市、省直管
县(市)投
资主管部门
核准

此为“不需要政府出资的
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审
核(核准)”项目的子项

26

500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项目
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下放到省辖
市、省直管
县(市)投
资主管部门
核准

此为“不需要政府出资的
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审
核(核准)”项目的子项

27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
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
总投资(含增资)小于3亿美元
的鼓励类项目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下放到省辖
市、省直管
县(市)投
资主管部门
核准

此为“不需要政府出资的
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审
核(核准)”项目的子项

28

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
跨省辖市河流上的中型水库及以
上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下放到省辖
市、省直管
县(市)投
资主管部门
核准

此为“不需要政府出资的
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审
核(核准)”项目的子项

29

垃圾热电项目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下放到省辖
市、省直管
县(市)投资
主管部门
核准

此为“不需要政府出资的
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审
核(核准)”项目的子项

30

非燃煤、燃气、农林生物质、垃
圾热电项目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下放到县级
投资主管部
门核准

此为“不需要政府出资的
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审
核(核准)”项目的子项

31

造纸、印染、化工且化学需氧量
排放量大于80吨/年、二氧化硫
排放量大于100吨/年和电力13﹒5
万千瓦及以上机组、水泥2000
吨/日及以上熟料企业以及已上市
企业以外的排污许可证核发

省环保厅

下放到省辖
市、省直管
县(市)环
境保护主管
部门

此为“排污许可证(大气、
水)核发”项目的子项

32

进入地方级水生野生动植物自然
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
动审批

省农业厅

下放到省辖
市、省直管
县(市)渔
业主管部门

此为“进入水生野生动植
物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考
察、资源调查及参观、旅
游等活动审批”项目的子
项。下放后原项目更名为
“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
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
展参观、旅游和核心区从
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
动审批”

33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城
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

省地税局

下放到市、
县级地税
部门

此为“税收减免审批”项
目的子项“城镇土地使用
税减免的审批”的子项。
将部分权限分层级下放到
省辖市和县(市、区)地
税局。其中,年减免税额
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
元)的,由县(市、区)
地税局审批;50万元以
上100万元以下(含100
万元)的,由省辖市地税
局审批;100万元以上
的,由省地税局审批。

34

不需要政府出资的重大项目和限
制类项目(《政府核准项目目录》
确定的项目)的审核(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项目合并为
“不需要政
府出资的重
大项目和限
制类项目
(《政府核准
项目目录》
确定的项
目)的审核
(核准)”

35

企业投资非跨境、跨省(区、
市)的油气输送管网项目核准

36

企业投资钾矿肥、磷矿肥项目
核准

37

企业投资燃煤背压热电项目核准

38

企业投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
核准

39

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
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开
发项目核准

40

企业投资除稀土矿山开发项目和
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
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外的其他
矿山开发项目(不含煤矿、铀
矿)核准

41

企业投资稀土深加工项目核准

42

企业投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
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43

企业投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
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
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
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
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核准

44

企业投资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
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
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
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
网工程项目核准

45

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
业)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省商务厅

项目合并为
“限额以内
外商投资企
业(台港澳
侨投资企
业)设立、
变更、终止
审批”

46

外商投资非融资租赁的租赁业企
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47

原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外
商投资企业的变更事项审批

48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不含涉及国际快递业务的外商
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设
立及变更审批

49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不包括上市
公司)的变更事项(不包括公司
为上市进行的变更)审批

50

外商投资企业(专项规定的除
外)不涉及批准证书记载变化的
变更事项审批

51

商务部批准设立的限额以下外商
投资企业(专项规定的除外)的
变更事项审批

52

外商投资企业(专项规定的除
外)的非实质性变更事项审批

53

限额以上外商投资企业(专项规
定的除外)不超过限额的增资事
项审批

54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
及变更事项审批

55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
设立及变更审批

56

原在商务部审核权限内的鼓励类
产业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
商投资企业(专项规定的除外)
设立及变更事项审批

57

外商投资企业(专项规定的除
外)的重大变更事项(国家发展
改革委核准的限额以上增资事项
和控股权向外方转移的转股事项
除外)审批

省商务厅

项目合并为
“限额以内
外商投资企
业(台港澳
侨投资企
业)设立、
变更、终止
审批”

58

交易额在限额以下的外资并购事
项审批(专项规定的外商投资企
业除外)

59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和创
业投资管理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60

外商投资注册资本3亿美元及以
下投资性公司设立及变更事项
(含原商务部批准设立的投资性
公司后续变更事项)审批(单次
增资超过3亿美元除外)

61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非油气矿产勘
查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62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非油气采矿企
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63

外商投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
及变更审批

64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设立
及变更审批

65

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
构设立及变更审批

66

外商投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设立
及变更审批

67

外商投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设立
及变更审批

68

外商投资光盘复制生产企业设立
及变更审批

69

外商投资认证培训和认证咨询企
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省商务厅

项目合并为
“限额以内
外商投资企
业(台港澳
侨投资企
业)设立、
变更、终止
审批”

70

涉及国际快递业务的外商投资国
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设立及变更
审批

71

外商投资营业性演出经纪企业设
立及变更审批

72

外商投资保险经纪企业设立及变
更审批

73

外商独资船务公司设立及变更
审批

74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立及
变更审批

75

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设立及变更
审批

76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
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77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批发企业设立
及变更审批

78

专门从事网上销售的外商投资企
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79

以自动售货机方式销售商品的外
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80

外商投资旅行社(出境游除外)
设立审批

81

权限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证核发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项目合并为
“权限内建
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许
可证核发”

82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

83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
位资格许可

省质监局

项目合并为
“特种设备
生产单位许
可”

84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许可

省质监局

项目合并为
“特种设备
生产单位许
可”

85

压力管道设计、安装资格许可

 

附件2

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部门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单位

处理决定

备注

1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
认定

省工业和
信息化厅

取消

2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
质认定

省工业和
信息化厅

取消

3

外国组织或者人员运用电子监测
设备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
试初审

省工业和
信息化厅

取消

今后禁止开展此类活动

4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资质
初审

省工业和
信息化厅

取消

5

所在的县(市)、省辖市都没有
宗教团体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
职任职备案

省民委

取消

直接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
机关备案

6

冠省名的民办社会养老福利机构
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
地区和境外组织或个人投资养老
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

省民政厅

取消

7

劳教单位生产项目审批

省司法厅

取消

8

文化转制企业认定

省财政厅

取消

9

《罚款没收财物许可证》印制、
核发

省财政厅

取消

10

《执罚公务证》印制、核发

省财政厅

取消

11

探矿权抵押备案

省国土资源厅

取消

12

采矿权抵押备案

省国土资源厅

取消

13

土地整治规划审批和备案

省国土资源厅

取消

14

温泉之乡(城、都)申报材料初
审、建设规划初审

省国土资源厅

取消

15

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备案

省环保厅

取消

16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
审查

省环保厅

取消

17

高速公路中修(专项)及大修工
程养护计划、方案、设计文件
初审

省交通运输厅

取消

18

林权管理服务示范中心审批

省林业厅

取消

19

国家级森林公园合并审核

省林业厅

取消

20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初审

省商务厅

取消

21

生物医学伦理审查

省卫生计生委

取消

22

病理科从业人员培训考核

省卫生计生委

取消

23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
税务处理核准

省地税局

取消

24

企业年度检验

省工商局

取消

25

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检验

省工商局

取消

26

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

省质监局

取消

27

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
与更新审核

省新闻出版
广电局

取消

28

举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
动审核

省新闻出版
广电局

取消

29

在境外展示、展销国内出版物
审核

省新闻出版
广电局

取消

30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修改
审核

省新闻出版
广电局

取消

31

期刊变更登记地审核

省新闻出版
广电局

取消

32

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变更
审核

省新闻出版
广电局

取消

33

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的单位变
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
项,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核

省新闻出版
广电局

取消

34

粮食拍卖资格初审

省粮食局

取消

35

煤矿矿长资格许可

省安全监管局

取消

36

省骨干煤炭企业综合应急预案和
专项应急预案备案

省安全监管局

取消

37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备案

省人防办

取消

38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
资格审查

省人防办

取消

39

工业用盐大户的审定

省盐务局

取消

40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施方案审批

省发展
改革委

下放到省辖
市、省直管
县(市)发
展改革部门

41

生猪标准化养殖场建设项目实施
方案审批

省发展
改革委

下放到省辖
市、省直管
县(市)发
展改革部门

42

奶牛标准化养殖场建设项目实施
方案审批

省发展
改革委

下放到省辖
市、省直管
县(市)发
展改革部门

43

农村户用沼气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审批

省发展
改革委

下放到省辖
市、省直管
县(市)发
展改革部门

44

农村沼气服务网点项目实施方案
审批

省发展
改革委

下放到省辖
市、省直管
县(市)发
展改革部门

45

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项目实施方
案审批

省发展
改革委

下放到省辖
市、省直管
县(市)发
展改革部门

46

公证机构负责人考核结果备案

省司法厅

下放到省辖
市、省直管
县(市)司
法行政部门

47

台港澳人员在豫就业许可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下放到省辖
市、省直管
县(市)人
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

48

主要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核准

省环保厅

下放到省辖
市、省直管
县(市)环
境保护主管
部门

49

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
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
环保验收

省环保厅

下放到省辖
市、省直管
县(市)环
境保护主管
部门

50

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
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

省环保厅

下放到省辖
市、省直管
县(市)环
境保护主管
部门

51

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许可

省交通运输厅

下放到省辖
市、省直管
县(市)交
通运输主管
部门

52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中初
评为AAA级运输企业的核定

省交通运输厅

下放到省辖
市、省直管
县(市)交
通运输主管
部门

53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省水利厅

下放到省辖
市、省直管
县(市)水
行政主管
部门

54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省地税局

下放到县级
地税部门

55

食品流通许可

省工商局

下放到县级
食品药品监
管部门

56

移动式压力容器、电站锅炉使用
登记

省质监局

下放到省辖
市、省直管
县(市)质
监部门

57

加固改造中、小型人防工程项目
审批

省人防办

下放到省辖
市、省直管
县(市)政府
人防部门,
省直和中央
驻郑单位项
目由省直人
防办审批